以图看法:法社会学中的「图像」研究
作者:撇师
在现有的法律知识疆界中,图像(含视听资料)在程序法领域受到了不小的关心。作为社会事实的反映形式,包括试听资料在内的图像与法律被顺理成章地吸收入了规范与程序的运作过程。那么,从社会事实的角度,作为某一时空社会真实之投射的「图像」,显然也在无时无刻投射着从符号到行动,从结果到意识层面的,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事物。如果从这个视角看,对图像的理解也意味着理解其所映射的法律,丰富更多的法律知识。
需要在开篇强调的是,图像(含视听资料,下同)不意味着事实。它是通过视、听乃至触觉能够感知的形式,转写并承载对自然或人类世的认知。它通常不包括主要以文字传达的感知,但有时会包括符号化的文字。由于它是一种对认知的转写,所以事实上可以视作是一种「复认知」。在功能上,它将使得观看的人第三次乃至无穷次地去基于「复认知」,继受「元认知」,最终形成「再认知」。甚至,可以因图像的不断创造和放置,而使得这个过程无限地在「回归」与「展开」之中循环下去。落实到法律上来说,图像中的法律深究起来只能是无限地接近于真实的法律。通俗地说,「图中的法律」或「图中的法官」也仅仅是看起来如此。
当然,在继续深入讨论之前,应当声明,「图像」在今天显然无限逼近事实。在许多场合里,人们也是这么去对待图像的,人们会说:这反映了某一时刻某一事件,乃至于会精确到某一时刻某一事件的某一细节。但举两个例子,就能发现成为事实一事,从考证与研究的角度而言难以达成:「P图」与「摆拍」。人们在各个时代对两种可以被统称为「认知加工」的技术的运用,使得图像总环绕着事实之轴来回波动。不过,也正是这种波动使得图像能自成一体,作为「映照事实」的实体,产生除了实体之外更多维度的研究。回到法律的层面,走进法庭去真实地旁听一场是一种田野和一种研究,一直在观察新旧媒体上释出的法庭影像资料来考察法律的运作,则很有可能开启另一种研究。有的读者可能还不太能分辨二者的区别,但也许在研究庭审和诉讼时,有的老师会询问说:「你为什么只看视频,有没有到法院旁听过?」这种闻讯,其实正是在揭示主体的第一手认知与继受认知的区别。
而基于这种奇妙的分别与纠缠,针对「图像」的研究通常以意义诠释为首要人物。有的意义止于表面,一目了然。就如母子之间的「看图说话」活动,只需讲出桃子的名称,并指认桃子的形象就行。但情况通常远比此来的复杂:正如在学术领域的法学研究并不是教学生识读法学课本和法律条文的文字那样,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事物的图像研究,都不止于了解图像中存在事物的称谓。亦即掌握了这些事物的称谓,也不意味着完成了「图像知法」的工作。举「獬豸」的形象为例。对「獬豸」的这一与中国传统法律密切相关的图像而言,会读「獬豸」和知道它是一种讼狱中用角分曲直的神兽,只是掌握这个图像的起点。这些解释远没有在根本的层面使观赏者明白了它和法律的真正关系。所以对獬豸的意义诠释,至少还要由对图像生成过程考察、对已有解释的考证、对图像接受和传播过程的理解等细分内容组成。
如果将这个「意义诠释」的过程进一步抽象,核心有关于释出图像的生成与接受,并说明图像对于后续的相关的经验活动的「建构性」。这种经验活动包括了实践和意识两个层次。正是图像在经验活动,尤其是社会中的经验活动中所具有的「建构性」,使得其实稍纵即逝且个性化的图像被后来的欣赏者接受、保存而继续传播,反复地被接受、去建构。意义因此被认为「值得」究问,而究问使得意义不断浮现,继续着影响经验活动的普遍能力。落实到法律层面,与法律有关的图像,通常落在「法律文化」的大类里被着重考察。尽管许多人通常学习和运用「有趣」的文化相左的法律规范;但在面对同属于规范的不同法域对相同事件的不同论断时。法律文化就是一个通俗且直观的解释理由。再将例子具象到法律图像上,中国人很难绘制出一位戴假发的中国法官的图像,也许会绘制一位长得像厅长的法官。这也是法律文化的印记。但有意思的是,中国法官和外国法官一样,应该也是握着法槌,而不是握着「传统文化」中的惊堂木。上述事例说明,法律文化,及归属于法律文化的一些法律图景,从法律实践里浮现,被接受,同时又在这个并不线性的过程中变迁,在时机恰当时显著地影响着具体的法律实践。如同植物的根系,在历史复杂的地层堆积里反复刺穿,最终在成为了肉眼可见的巨木——在这之前是根和柔弱的干。
行文至此,对图像意义诠释的认知需要更一步地抽象。这种抽象会给人带来阅读上的困难,但解决这些困难将使得读者进一步明确,独立处理图像的意义。在感知复杂思想世界的学说中,索绪尔和拉康用三个重要的概念来展现语言的品质,以及相应的、语言在实践中的能力:即所指、能指与意指。为什么会要回到索绪尔和拉康的续造?因为通常与语言相搭配的文字最早也来自于刻画(无论表音还是表意),而创作和放置形象,在行为和目标上,拟合于原始文字,与文字的母胎——语言一起分享表意的功能。解释图像,鹄的在于意。在满是文盲的时代,只有图像还能取代可畏的文字,给个人以意义和知识的慰藉。
还是以獬豸这个形象为例,当人们看到獬豸,人们感到害怕。「猛兽」成为原初的所指。而逐步的,在历史中獬豸与法律关联了,从此它不仅有了猛兽的意义,还拥有了法律的意义。它具备能够指向的两个意义。这种能力在索绪尔和拉康的运用中被视为能指。而「这个猛兽,獬豸意味着法律」成为了第二个也是最普遍的所指。不过,真正的过程还不是所指的运用和能指的增加。而是獬豸图像,其作为「能指」的不断增长。这种增长来源于「意义」的变迁。意义总在变迁,能指不断转化,而意指的浮现和随之而来的、隐喻的发展,使得最初的所指和能指形变地充斥于实践和意识的各个角落,突破了最早发现和创作「獬豸」的那个时空、那种需求。
再举一个比较法的例子来解释这种「玄幻」的意指与比喻的繁荣。关于法庭上公平决断的形象化描述,可以说是「正义女神」的裁决,也可以说是「獬豸」;但当想到「正义女神」,看到蒙着的双眼,发言者不由自主想到的是较为消极的、对抗式的司法传统,是「西方」的;而想到「獬豸」,想到的是「御史台」「风宪官」,是包拯般明察秋毫的究问,是「中国」的。
而图像的研究工作,就需要在能指、所指和意指的三者之间发掘联系,探彼究此。这种探究与第一手的经验差异巨大,需要想象力,需要好奇心,需要考古知识的毅力,同时还要掌握庞大的人文主义素材库,去谙熟地理解既有的意义诠释成果。当然,在新媒体的时代,具备丰富的一手认知,经历多元的田野,乃至掌握媒体技术,都是解释流行图像内容的必然要求。而后,才能了解图像的意义王国是怎样与实践的世界相交叠影响的。显然,要能系统地走进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训练。这与一般的田野调查和分析公式的掌握相比,是自有其特质的。这些特质,在大量艺术史、符号学,乃至语言和话语分析的论著里都有涉及。而文化社会学和人类学的领域更是花样繁多。毕竟,后者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主要地承担了意义诠释的任务。
到此,结合对于图像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简要讨论,「图像知法」必然依托的智识资源和论域也大致浮出了水面。总体而言,图像(包括视听资料)正处于人文(特别是历史、宗教和习俗的)与社科(文化社会学与人类学、政治学)的交界处。「图像知法」的研究也因此首先是一种外部视角的法社会学研究,其次则为一种自反的法社会学研究。而在最初提出的,作为法律所需要考虑的社会事实的图像,在知识产权、程序法以及证据法领域,都定收益于认识和诠释图像的知识。不过,这个角度主要可以被视为内部视角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的讨论,与「图像知法」这种以外部观察主导的二者链接,仍有所区别。
图像与人文社科领域的交叉研究,渊源古早且流传广泛。符号崇拜与神秘学构成了这一研究的祖源。至今,图像有关的理论,词源仍起于基督教中的圣像(Iconology)。但这里要指出的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图像紧密链接的另一领域恰恰不是神秘与高深,反而是大众与通俗。从人的生理性再到社会性,视觉上对于色彩和画面的敏感构成了接受且悦纳图像的基础;而广泛的低识字率和对于知识的需求,这种张力从远古以来就在支持着图像的传播与发展。正如中世纪早期,坚定支持圣像的罗马教宗所宣称的,多彩的圣像有助于一个无知者掌握圣谕——哪怕是违反禁止对于「偶像」的崇拜。中世纪末期起,欧亚大陆的城乡生活生产发展到新的水平,图像的商业创作者不断涌现,印刷业的技术革命接踵而至。此时,越来越多的人得以分享图像,吸收图像的意义,并反馈于生活实践。而这个过程不是个体、零星地发生,它是集体的、社会的现象。次第循环,铸就当下的许多文化传统与图式。这种讨论在中西法律史中颇为常见。西方的抄本书页图画常是中世纪法律史研究的「座上宾」。
图像及其全过程,与过去的最普众的文化,以及今日工业生产中的「大众文化」,而从来紧密关联,更遑论精英的文化?尤其是后者的夸耀与传播,也离不开图像。在法律的世界里,落在这个领域中最声名鹊起但也缺乏后继力的研究,莫过于法律与电影的交叉讨论。这种文章至今还层出不穷。遗憾的是,这些讨论大多执着地围绕着案件真相或者法律工作的特质来展开,鲜有能综合地将这种图像作为综合的认知表达进行剖析的研究。这种反差,恐怕与运用法律界规则且精英化的思维分析充满暗喻的影像手段与嗷嗷待哺的城市大众心理有关。
除了上面所谓常见的,结合影视作品和国外的法律与社会学界以「Visual Culture」为纲,而有的人将它称作「Visual Jurisprudence(视觉法理学)」。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统合了经典的静态图像与新媒体的试听资源。但是,它在本体论上要走的更远,不止是「视觉文化」的质料(如图像等),更是直接将法律及其实践作为一个符号系统处理。法国法学理论家Anne Wagner是这一领域的翘楚,多年来她坚持从事相关工作。纽约大学的Richard Sherwin在这方面亦建树不少,他更为强调法律自身的符号属性与图像属性。二者曾经在2013年合编过Law, Culture and Visual Studies一书,可以看作是这个领域在近十年的集结号之一。而2020年以来,Anne Wagner主持了Springer出版社的一个题为「Law and Visual Jurisprudence」书系,收录了从经典的图像与法律的交叉,到将法律本身视为符号的一系列研究。从发展趋向来说,「法律作为图像(图式)」,也许是这个理论发展的大方向。不过总体来说,这个书系非常杂乱而且水平一般。目前,Anne在新媒体的研究上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正主持编纂关于网络暴力和网络仇恨的研究手册。这些研究与新媒体视频也关系密切。在2023年出版的 Law, Visual Culture, and the Show Trial 一书,则有选择地在一系列前共产主义国家中,围绕图像中的法律与法庭要案录影,对法律的意识形态建构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并试图讨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内在的表现诉求之间的关联。这一种研究更具备中国研究者目前偏爱的法社科风格。
目前,有的高校已开设「Visual Jurisprudence」的课程,致力于将法律、视觉文化在内外视角连接起来,讨论图像对于法律的认知,以及,图像如何影响法律的实践。斯坦佛大学也开设了「Law and Visual Culture」科目,旨在讨论「随着图像渗透到我们的文化话语中,它们越来越成为法律实践的一部分。」的现象,试着厘清「法治」与「图像呈现」之间的内外矛盾。然而,美国的课程更偏向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内部视角,用关于图像的知识去促进法律实践的发展。
中国或关于中国的研究者对于「以图看法」的研究并不陌生。从法律社会学到法律史,从经典的素材化讨论到深入的符号的意义展示,这个以「秋菊打官司」为代表的研究领域一度在法学理论界非常兴旺。但早期选择「电影」下手,与研究者自身的风格和研究材料的缺乏不无关系。真正系统而精致的研究,也是二十一世纪最近十余年的集中产物。在法律社会史方面,徐忠明、杜金、陈利乃至汉学家卜正民对于法律图像用心颇多。所讨论内容从传统中国的司法文化到法律知识传播,从獬豸与正义女神背后的正义观念比较到法系比较背后的「法律东方主义」考察,内容多样,见地颇深。这也许与史学受到彼得·伯克等新文化史大家「以图证史」之风的印象颇有关联。而丛小平对于刘巧儿与中国婚姻法制革命的分析,也收纳了许多对于刘巧儿图像形象的材料。这些研究与「Visual Jurisprudence」同行的作品相比,在广度和深度上并不逊色,甚至见地更佳。
那是否有更多的素材和视角有待发掘呢?答案是当然的。当图像与法律建立连接时,无论是否涉及某一特定的人物,都是与人文主义的立场紧密相关。特别是人人皆可「记录美好生活」的时代,图像或许仍不真实,但他与人有着真实的链接。
图像与制作者、委托人、观赏者等等行动者,自始至终都发生着深刻的联系。图像及「附注」能传达自社会图景至个人特质等层面的丰富信息,而在图像的释读过程中往往还包蕴着画家、「模特」与赞助者的巧思。图像同时还蕴藏着视觉之外与人相关的诸多密辛:一图之问世,还不免为社会情境、人际网络、个人遭遇等立体的场景所包裹。如与判牍、契约、日记等材料齐观,前者是文字连缀成的经验世界,有时秘而不宣、尘封不问;后者是色彩与线条定格的经验场面,而常与观赏等传播活动相关,依托于特定情境个体生命和个体心理在其中交织,直观地于岁月中为人鉴识、发人省思。
笔者认为,明清时期的肖像画,特别是官员的宦迹图就是不错的研究对象。近来,结合肖像艺术讨论社会历史乃至个体意识的,有人文与社科交叉风格的文献也并不罕见。在国内,对肖像艺术,尤其是明清以降日益炽盛的肖像画艺术也有大量的讨论,历史学界对此也有不小的热情。
然而,在对图像并不陌生的法律史研究界,对图像的现有讨论中却罕见肖像画的一席之地。许多明清以来的精致的刻版画,反而受到了学者的关注。尽管学者从刻版画的形式本身讨论了其背后的法律文化意义;但考证所关注的刻版,多系与小说、话本的配图,难以与具体的某人相连接。即使刻版画内容确与具体时人有关,如不来自此人及亲友的授意,也多为第三方的报道、叙述之作。即与上文反复讨论的对个体生命历程和其思想的反映关系相去甚远了。要想建立前面所说的,关联起人之「个体」的法社会学讨论,应将肖像画放到与服饰、刻本、明信片等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从与真实个人更为切近这一点看,对于「回到法律史场景」的工作而言,恐怕有时会比前述的类别更为重要。
而这种对新类型材料的提倡,同时也意味着视角的转换。站在画外,研究者和读者不仅可以欣赏和了解当时的法律情形与法律文化,主要在「画外」去看「画中」;也可以基于图画,辅佐以关联资料,跳如画内,乃至进入人物,以接近当事者的维度去思考图景和其中的「自我(ego)」。肖像画的介入,会使得图像与法律连接的角度更多一隅,特别对于法律社会史而言,有可能辅助研究者建立特定时空中:社会-法律制度-人的三角链接。
而如果将材料从传统移向现代,数字视频技术乃至生成式人工智能,无处不由个体产生着关于自我,或至少是当下的法律图景。这些材料既是强大的制度泰坦的写照,映射着法律的实体与有关理想的种种细节和缩影;但同时,也是法律创造的可能的种子,在现有的社会模式下生长出某种新的意识之力,挑战着古旧而庞大的秩序体系。当然更关键的是,这些材料里,技术变得越来越花哨,人却变得越来越有活力。
这种活力可能是抽象的,她借助AI展现自己的法律认知,把自己潜藏在模型中,只投入数据和需求;这种活力可能是具象的,她是一个积极的创作者,发布一条又一条的视频,记录每一个与法律有关的生活瞬间。当然,甚至都不需要刻意与法律有关,在法网密布的当下,每一个时刻都有可能写照法律。目前的「图像」研究,在内外角度和自反层面,都还没有认真且深入地形成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但显然,从一种古老而重大但感知能力来说,认真对待和思考变革中的「以图看法」意义重大。无论什么图,其中所被观察到的法,都是对法律的上一次观察的再生产。这种再生产与原子化的个人关系非常密切。这种人本的再生产变得越来越快。这个过程其实与一些法律所宣称的核心价值的实现有关:秩序中的自由,一个自治的秩序。
如果给一个总揽式的结余,那就是这种本源于图像的思考,有机会确实有可能触及法律实践的特殊本质,并在变动不安的时代里给予法律一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