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纸钩沉·仲瑚|辟主观权利说
作 者:仲瑚*
点校者:许新冉

说 明:原文载《法律评论(北京)》1925年第3卷第15期,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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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1)法之初生,原为治者科被治者以遵守之义务。商君有言,智者作法,愚者守焉;贤者制礼,不肖者拘焉。管子以为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古代法律,义务是主,东西如出一辙。迨后民智日启,觉权利之必要,而治者亦欲以此结欢于民,于是法律渐趋于权利主义。欧洲至十八九世纪之间,民约论出,人权说盛,法律主义,乃超越纯然之权利。我国承专制之后,骤睹自由平等之说,大有从风而靡之势。然文明制度,既远不类于欧洲,法律统系,复回不同乎罗马,亦步亦趋,已属颠踬堪虞,矧今世潮流大变,在人已觉其敝,欲为更新之谋者,我反惊其旧,而若恐或后,不亦病乎?吾为此说,盖以近人竞言权利,若法律生活,不可须臾离却权利者然,我国立于大地,数千年矣。权利一词,未之前闻。苟权利为法律观念上所绝不可少者,则我国此状何由而得继续至于今兹耶?此无他,欧美现代所谓权利观念,乃历史上暂时之象,而非法律上必然之象尔。然则迳谓无权利之存在可乎?曰否。法律中有权利其物之存在,为不可掩之事实,不过其为物也,非如具传统观念者之所认定所说明而已。质言之,即历来认定权利之说明,皆属理想之谈,背于科学原则。今若尽列各国之制,各家之说,而非难之,则馨南山之竹,莫卒其词;故仅略就传统思想之来源及其代表之学说,加以论断焉。

欧洲自十八九世纪以来,个人主义极为发达。溯其源流,实出于storcisme(纪元前四世纪Zenon所创之派)。至罗马正统法始著为法律之形式。自十六至十八世纪,乃成为完全确定之法条。今略(页2)举世界历史上最重要之法条,则有1789年之人权宣言:“人生长于自由及平等之权利中,此权利为自由财产”(第二十一条);“自由在于能为一切,但须无害于他人。各人自然权之行使,端在保障他人享受同样权利之界限”(第四条);“法律仅有禁止害群行为之权”(第五条)。1791年法宪法:“立法权不能为任何法律以损害及阻碍自然权及公民权之行使”(第一节第三段)。拿破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所有权系以绝对之方法,享用一切之权利。”其他较新之立法,虽有损益,而其根本原则,殊无显著之差异,即以主观权利建立于个人主义之上。其说盖以人为自然而独立而自由,此自然权之为物,不可转让,不受时效,然社会之结合,实由个人良知与意志之接近。今个人以保障其自然权而结合,则各个人之权利,因此种之结合,于保障全体自由行使权利之限度内,受有限制,亦属当然之事。于是有机团体如国家者,于保护及制裁个人权外,不应有其他之目的。于是本此个人主义之主观权利思想,科国家以保障个人权利之义务,而禁其加以损害;科个人以尊重他人权利之义务,而亦禁其加以损害。所谓主观权利者,何耶?通说以为此乃能力,属于意欲,苟其所欲,为法所不禁者,得强制其他之意志。德人主此说者颇众,而以Tellinek为尤甚。[2]其言曰:“主观权利,乃意欲之能力,或强制他人尊重其意欲之能力”;申言之,即我有我之意思,足以强制他人也。自由权,权利也,我有自由权,即我有能力强制他人尊重我之意志,以自由发展我之物质及精神之动作。所有权,亦权利也,我有所有权,即我有能力强制他人尊重我对于所有物应享用之意志。我有债权,即我有能力强制债务人尊重我之意志以履行其债务。这种说法,自十八世纪以来,最有势力之学派,运奉之者,如教徒之于教条,莫敢或贰(页3);即在今日,犹博数人之信仰,故不得不辞而辟之,使人类于法律生活有正确之观念,固不仅斥斤于文义之争而已也。

夫主观权利说之由来,源于个人主义认为权利为先天存在之物,故独立而不受羁束,然彼未尝思及独立不羁之人,惟理想中可以有之,事实上决不能存在也。人为群物,群生乃其本性。今谓独立之自然权,乃个人离其同类所自得者,适成矛盾之玄想。况权利乃介于两主体中之一种关系,假如有一人焉,绝对离其同类而独立,即不能有权利之发生;鲁滨逊在荒岛,无所谓权利也;是故权利也者,必人有群之生活,而始发生,亦必人入群后与他人发生关系时,始有权利之可言。然则持主观说者,谓权利为元始存在独立不羁者,固不攻而自破。又主观权利说之神髓,在于意志之能力,其观念常引起两意志于当前,即此意志能强制他意志,此意志较高于他意志也。如此,则生意志之阶级,意志之分量,及承认意志本体之性与力,其为说也,纯受玄理法则之支配。夫吾人于人类意志之表现于外者,固能证明之,然何为意志之性?何为意志之力?此意志能否强制他意志?此意志之本体,能否高于他意志?凡此诸问题,在实验科学(Science positive)中,其解决乃不可能;因而主观权利之观念,悉露破绽。盖玄理法则之观念,在实现主义及实验主义之下,难以维持尔。

善夫康德之言曰:“权利一词,宜屏于真正政语之外,犹原因一词之于真正哲语也。盖权利原因,为玄理神秘之观念。权利为不道德及无秩序的,亦如原因为无理性及诡辩的也……真权利仅能存在于由超性意志所生之正则能力,为反抗神道之权威。近五世纪之玄理学,始引起仅须消极作用之人权,苟试予以真正组织之方针,立见其反于群性而常偏向于个人性也。然而在实际状况之下,绝不承认天授之名义(页4),于是权利思想。遂消减于不可挽回之情态。人对全体,各有其本分,而无人能有权利;换言之,无人于常行其本分外尚有其他之权利也」。(《实验政治主义》第一卷第三六一页)康德于半世纪前,已有此动地掀天之宏论,固不能不令人钦佩也。现今排斥主观权利思想最力者,莫如法之 Duquis。[3]平心论之,法之为物,所以规律群生,决不能离生活之实际而存在。权利不过为法之现象之一种,又安能涉及玄想而可以说明其为何物耶?且人为群生动物,离群索居,即无以遂其生。既证诸事实而不谬,质之理想而可通,则人之相助为生,以各供其需,各应其求者,固人类营生之要道,亦人类应尽之责任,此理在法国经济学家Gide所著之《人群联带责任》[4]中,发挥尽致。今纯就法律方面言之,而以自由权所有权为例,以概其余。如前所举之界说,则自由权者。于不损及他人之范围内,可以为一切之权利;更进一步则不为一切之权利,而吾人所谓自由,则不如是。人在群中,须尽其责任;于是应尽量至善,以展进其个性,以发荣其群生,固无人焉能阻其自由之发展,而其本人亦不能怠惰自安,以自阻其个性之发达,以销蚀其群生。所有权亦然,所有人之持有财富,原为繁荣昌大群生之用,所有人不应任其田畴之荒芜,房屋之倾圮,以暴殄其资本,此与传统思想谓人得任意处分其所有物者,不可同年而语矣。欧洲唯以个人主义畸形发达,权利神圣之思想,深入人心,于是反人类之天性,变相助为竞争,酿成人类相杀之惨剧。宋刘高尚真人有言,曰:”政事文章,所以杀天下万世。“今之欧阳大师,亦曰:”学说潜势,杀天下万世。”用是吾敢正告天下之治政论讲法学者曰:亦曰责任而已,何必曰权利。


* ^ 仲瑚,即杨肇熉之笔名。其生于1893年(清光绪十九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20年代留学法国,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47年2月7日,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立法委员。后赴台湾,仍任司法院秘书长至1950年5月。杨肇熉配偶为郑慧琛,即民国女法学家郑毓秀之妹,三人曾陷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案之风波中。

  1. ^ 译者注:Tellinek即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Georg Jellinek)。

  2. ^ 译者注:Duquis即法国学者莱昂·狄骥 (Léon Duguit)。本文作者杨肇熉曾翻译了他的《公法要义》(Leçons de droit public général)一书。

  3. ^ 译者注:Gide即法国经济学家查尔斯·纪德(Charles Gide)。

杨肇熉(仲瑚):《辟主观权利说》,许新冉校,《法律评论(北京)》1925年第3卷第15期,1-4页。